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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7月收到監理機關的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,感到困惑,表示應該繳的稅都有按時繳,為何還寄繳費單來?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:車輛每年一定要繳納的有使用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,但民眾常常分不清楚,也不知道應該向那個機關詢問。該局說明,使用牌照稅性質屬稅捐,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份,由「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」負責徵收,稅收係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;而燃料使用費性質屬使用規費,繳納期間為每年7月份,由「公路監理機關」負責徵收,收入用於公路養護、修建及安全管理。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不同,差別是很大的!該局特別提醒,使用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的主管機關不同,有使用牌照稅等稅務疑問,要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,如對燃料使用費問題或有關車輛異動、過戶等相關問題,則須洽詢監理機關。若有任何疑問,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總 局:3326181分機2452至2459。中壢分局:4515111分機602至609。大溪分局:3800072分機211至212。楊梅分局:4781974分機208至209。蘆竹分局:3528671分機21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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